(2015)怀民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吕建生与汪小林、桐城市申龙塑料有限公司、潘富荣、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建生,汪小林,桐城市申龙塑料有限公司,潘富荣,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133号申请人:吕建生,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申请人:汪小林,男,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申请人:桐城市申龙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法定代表人:汪小林,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潘富荣,女,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申请人:陈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吕建生诉被申请人汪小林、桐城市申龙塑料有限公司、潘富荣、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汪小林、桐城市申龙塑料有限公司、潘富荣、陈华价值2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杰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