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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谭小兰与被告白进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进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108号谭小兰,女��生于1957年2月16日,汉族。被告白进州,男,生于1953年5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小兰与被告白进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小兰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小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小兰负担。审判员  赵天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思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