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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费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任庆良-吴继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庆良,吴继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费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任庆良,居民。被执行人吴继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庆良与被执行人吴继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费民初字第3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瑞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