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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胡某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1415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农民。因犯盗窃罪、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4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吴旭标,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辩护人吴旭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伙同“小马”(另案处理)在XX市XX街道XX二区菜市场的夜市摊位贩卖淫秽光碟。同年4月1日19时许,龚某、金某先后在被告人胡某的夜市摊位上购得疑似淫秽光碟各2部。同年4月2日,被告人胡某被义乌市公安局抓获,在其摊位上查获疑似淫秽光碟12部,后在被告人胡某位于XX二区X栋XXX租房内查获疑似淫秽光碟48部,在XX二区XX栋X单元地下室查获疑似淫秽光碟2120部。经义乌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上述2184部光盘均属于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龚某、朱某、杨某清、高某、王某的证言,前科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租房协议,扣押清单,义乌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义乌市公安局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部分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吴旭标提出被告人胡某系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珊珊代理审判员  张 琪代理审判员  徐 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