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苏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苏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684号原告李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苏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董会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