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渑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魏智敏申请执行韩保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智敏,韩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545号申请人魏智敏,男,1965年9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韩保春,男,1968年1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魏智敏申请执行韩保春保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已经完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书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