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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玲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冯国其与冯玉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其,冯玉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玲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冯国其,男,1951年10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郝江梅、曲巧娜,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玉谦,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冯国秋,男,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其与被告冯玉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国其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国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国其负担。审判员  王桂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