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何瑛与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瑛,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517号原告:何瑛,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陈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瑛诉被告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50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原告何瑛负担。审 判 长 王 琼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人民陪审员 王小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