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姚秀郎与姚祖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秀郎,姚祖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166号原告姚秀郎。委托代理人姚祖荣。委托代理人张士家,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祖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秀郎诉被告姚祖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不愿继续本案诉讼,也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新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宇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