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商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盐城市金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姜海红、江苏润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金圣混凝土有限公司,姜海红,江苏润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00554号原告盐城市金圣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生林,该公司经理。被告姜海红,居民。被告江苏润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金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海红、江苏润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润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金圣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润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中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