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点军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荆州市远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红光港机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市远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红光港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远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建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琦,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红光港机厂。法定代表人唐国瑞,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远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红光港机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红光港机厂未自动履行(2014)鄂点军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红光港机厂的银行存款350088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红光港机厂的收入350088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红光港机厂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王兴林审 判 员 任细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