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9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舒永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永利,王建苓,杨福明,张兴岭,郇延海,郇述本,张秀风,钟景华,郇新文,蒋孝刚,郇俊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961-2号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组织机构代码57636902-5.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舒永利。被告王建苓。被告杨福明。被告张兴岭。被告郇延海。被告郇述本。被告张秀风。被告钟景华。被告郇新文5。被告蒋孝刚。被告郇俊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舒永利、王建苓、杨福明、张兴岭、郇延海、郇述本、张秀风、钟景华、郇新文、蒋孝刚、郇俊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2015)青商初字第96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郇俊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衡王府路分理处6228450296038080065账户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晓红审 判 员 张 钰人民陪审员 王立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东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