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陈彩萍、徐晋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陈彩萍,徐晋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陈南欢,任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继彬,系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芹芹。被告:陈彩萍,女,1975年10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城关居委会城关组,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75********。被告:徐晋峰,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机床厂家属院*楼*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1402021971********。原告中���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告陈彩萍、徐晋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0日、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继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彩萍、徐晋峰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6日,陈彩萍向原告申请开办信用卡,同时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金穗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被告使用卡号为00×××66的金穗信用卡透支消费购车,原告对被告授予用于分期付款购车的信用额度人民币10万元,被告分36期偿还分期资金,以其所购的粤Y×××××号牌小型轿车为前述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如被告有一期未能依约全额归还分期资金本金的,则原告有权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收取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如被告连续三期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并提前行使担保权。陈彩萍获得额度后,通过POS机具刷卡使用该信用额度支付购车款。现陈彩萍已连续三期未按时足额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款项,其透支本金34096元及利息未归还。陈彩萍与徐晋峰于2009年9月18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且上述债务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徐晋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代理本案并为此支付了律师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1、被告陈彩萍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4096元及利息(计至2015年2月27日的利息为1136.03元,此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陈彩萍名下的粤Y×××××号牌小型轿车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徐晋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5、本案律师费35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期间,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计至2015年5月27日的信用卡透支款滞纳金1132.12元。截至2015年5月27日产生利息2727.17元。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金融许可证、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主体资格证明(各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下属单位,其民事及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均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享有与承担。2、被告陈彩萍、徐晋峰身份证(各1份,复印件),结婚证(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金穗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条款、金穗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金穗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抵押财产清单(各1份,原件),中国农业银行凭证(2份,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陈彩萍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并签订了购车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登记。4、催收基本资料(账户级)、交易明细(1份,原件),用以证明截止至2015年5月27日,被告陈彩萍累计透支本金34096元,产生的透支利息为2727.17元,滞纳金1132.12元,合共37955.29元。被告陈彩萍、徐晋峰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被告陈彩萍��徐晋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彩萍签订的《金穗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被告陈彩萍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4096元、计至2015年5月27日的利息2727.17元、滞纳金1132.12元及之后以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陈彩萍一次性归还欠款,非还最低还款额,而滞纳金依约定是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因此原告要求计算2015年5月27日后的滞纳金失去基础,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律师费35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彩萍与被告徐晋峰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彩萍的上述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彩萍所提供车牌粤Y×××××号车的抵押已经车辆管理所依法登记,故该抵押成立并有效,原告可以在被告陈彩萍不清偿相关欠款时行使抵押权。被告陈彩萍、徐晋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彩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信用卡透支购车分期付款本金34096元,计至2015年5月27日的利息2727.17元、滞纳金1132.12元及以本金34096元从2015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五计付的利息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二、被告徐晋峰对前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对被告陈彩萍所有的粤Y×××××号车享有抵押权,在被告陈彩萍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可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78元、财产保全费372.32元,合共742.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彩萍、徐晋峰共同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接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叶水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志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