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卢爱群与陈燕明、欧阳丰、钟祝伍、王燕琼、陈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爱群,陈燕明,欧阳丰,钟祝伍,王燕琼,陈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卢爱群,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刘春龙,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燕明,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永安市。被告欧阳丰,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被告陈燕明丈夫。被告钟祝伍,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永安市。被告王燕琼,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被告钟祝伍妻子。被告陈欢欢,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爱群与被告陈燕明、欧阳丰、钟祝伍、王燕琼、陈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爱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3元,减半收取2581.5元,财产保全费1808元,合计4389.5元,由原告卢爱群负担。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丽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