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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邓勇与李代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741号原告邓勇,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张永莉,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代权,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邓勇与被告李代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勇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邓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