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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梁昌松与梁昌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昌松,梁昌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535号原告梁昌松,男。委托代理人梁昌柏,男委托代理人杨卫东,男。被告梁昌阳,男。委托代理人罗瑞华,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昌松诉被告梁昌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昌松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昌松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昌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昌松负担。审判员  胡正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