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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洪小英、张振辉与张振辉、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小英,张振辉,吕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845号原告:洪小英。被告:张振辉。被告:吕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小英与被告张振辉、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洪小英未按本院通知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