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4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义朋与孙志科、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朋,孙志科,徐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4402号原告杨义朋(曾用名杨付兵),男,196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孙志科,男,199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徐军,男,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义朋与被告孙志科、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义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蒋良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伟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