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成干与顾灯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干,顾灯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289号原告:王成干,男,1967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泗县。被告:顾灯义,男,身份不详,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干诉被告顾灯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怀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大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