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彭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65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彭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全部履行和解协议,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650元,依法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姜敬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赵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