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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平泉镇卡卡门业店与被告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平泉镇卡卡门业店,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573号原告平泉县平泉镇卡卡门业店,住平泉镇双桥街榆洲新城3幢1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L5088446-8。经营者张小云,女,1964年8月16日生,满族,个体,住平泉县平泉镇迎宾街33号1号楼9单元401室。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蒋立军,河北榆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区金丰南大街7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654436-9。法定代表人陈水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平泉县平泉镇卡卡门业店与被告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泉县平泉镇卡卡门业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县平泉镇卡卡门业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89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