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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苏州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学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学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苏州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齐陆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方培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彪,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方。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学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学方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学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6元,由原告苏州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亦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候佳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