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万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运阁与被告韩振兴、林茂廷相邻关系通道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阁,韩振兴,林茂廷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盖民万初字第2187号原告王运阁,男,住盖州市。委托代理人范丽,女,住盖州市。被告韩振兴,男,住盖州市。被告林茂廷,男,住盖州市。原告王运阁与被告韩振兴、林茂廷相邻关系通道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运阁诉称,我与二被告系地邻关系。三家地块紧紧相连,三家地块中间有一条原始分地时留的上下通行的通道(宽度为2米),用于农用车辆通行已经有20多年了。2015年3月31日,二被告无理将原始通道堵死,致使农用车辆不能正常通行。后经村委会和镇司法所调解,二被告同意给留0.8米宽的通道。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判决二被告恢复原始2米通道,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被告韩振兴辩称,南山果园在生产队解体时,根本没留车道,原告所说的车道是果树淘汰后,我父亲在世时为了方便春耕和秋收走的临时车道,完事后必须恢复耕种。现原告要求2米宽通道我不同意。被告林茂廷辩称,南山果园中间根本没留车道,只是果园日常作业时留有上下串行小道。2015年春,经村里和司法调解,我们同意给原告留一条0.8米宽的通道就已经很不错了。现原告要求留2米宽通道我不同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被告现今经营的土地系1982年生产队解体时村里的南山果树园地。果树被淘汰后,各家改种玉米,原告经营的地段为山坡上部,二被告经营的土地在下部,并彼此相邻。在地中间有一条上下通行的作业道,2015年春季,双方当事人因作业道使用产生纠纷,二被告将原有的通道种上了玉米,致使原告不能上下通行。后经村委会和镇司法调解,二被告同意在地中间留一条作业道,但宽度不能超过0.8米,原告当时也表示同意。现原告以0.8米宽度不能正常使用为由,要求将通道变更原有宽度2米。另经现场勘查原有道路留在斜坡处有较深的路基及车辙,其宽度大约为1.8米左右。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司法调解笔录等材料载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耕种的梯田中间有一条上下通行的通道属实,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就该通道在生产队解体当初留有的宽度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本案应参照梯田斜坡原有路痕的宽度,保证农用车辆正常行使、有利于生产的原则处理双方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振兴、林茂廷在本村南山果园原路基地段给原告王运阁留出上下通行的宽度为1.8米的通道,并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其他诉讼费用60.00元,合计16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文辉人民陪审员 缪 峰人民陪审员 冯丽华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