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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海会没收个人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328号被执行人马海会。被执行人马海会没收个人财产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4)辉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马海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人民币500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马海会犯职务侵占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现正在服刑期间。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海会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书对马海会没收个人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