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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利明与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及第三人吉林市公安局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明,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吉林市公安局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830号原告:王利明,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栾凤云,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姝霖,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理人:田洪赋,院长。被告: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住所地吉林市解放中路。法定代理人:范立臣,局长。第三人:吉林市公安局,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理人:黎海滨,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明与被告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及第三人吉林市公安局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王利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明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原告王利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建华审 判 员  赵雅平审 判 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微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