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1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雪林与马宗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雪林,马宗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10060号原告郭雪林,男,汉族,1993年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马宗龙(曾用名:马军强),男,汉族,1989年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雪林诉被告马宗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雪林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雪林承担。审判员 贾新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彩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