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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与郑文辉、广州市富南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郑文辉,广州市富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6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住所: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高浩明,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梦莹,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文辉,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被告:广州市富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陈光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火日、吕雪梅,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诉被告郑文辉、被告广州市富南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文辉、被告广州市富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454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承担。审判员 刘 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