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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闻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1033号原告:闻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周宗辉,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恒,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宗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恒、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闻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9月23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6日生一女儿。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被告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至今原被告已经分居两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至贵院要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某某未答辩。原告闻某某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住址情况。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观点:被告的身份信息。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4、出生医学证明,证明观点:原被告婚生女出生信息。5、被告工资存折卡一份,证明观点:被告每月工资收入情况。6、淮河新城居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观点:原、被告自结婚之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且已满两年。由于原告闻某某所举证据1、2、3、4、5是反映当事人的基本事实的证据,故本院对闻某某所举证据予以确认。对原告闻某某所举证据6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对其证明观点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闻某某与王某某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9月2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王某(2015年4月生)。闻某某现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决与王某某离婚;2、婚生女由闻某某抚育,王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25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闻某某与王某某结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闻某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但在庭审中闻某某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虽然闻某某表示双方分居已有两年,但双方从结婚登记到开庭时,双方在一起居住的时间也未满两年,故闻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 旭审 判 员  丁 奇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