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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冯晓萌与王占合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冯晓萌与被执行人王占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庆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0553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公证书。该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占合名下有一套楼房(设定有抵押,抵押金额二百万元,抵押权人亦为我院申请人,该房屋现已被我院在建委查封,处于待处置状态),除外,其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现王占合已不在家中居住,下落不明。鉴于此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延民初字第0553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持相关材料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晓军审 判 员  彭建民代理审判员  黄全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鹤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