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成佺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成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24号罪犯张成佺,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8日作出(2007)宁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10054.95元。宣判后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2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411-1号刑事裁定,准许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并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41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还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4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刑初字第19号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改判处被告人张成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4804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2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1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1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成佺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3年11月1日因集体教育时从事与教育无关的活动扣0.5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2012年12月因获监狱文化周红歌比赛第一名奖2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小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至2015年3月共获达标分22.6分。2015年4月28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民事赔偿款10000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号:NO:01025847)。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往来结算凭证、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成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至2030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