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彭泽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泽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017号罪犯彭泽华,男,汉族,生于1952年11月23日,重庆市巫溪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渝二中法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泽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渝高法刑终字第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4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2年10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彭泽华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泽华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彭泽华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彭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泽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清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