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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立保字第0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某某,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0185号申请人:聂某某,女,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育才街*号楼。被申请人:夏某某,男,现住开原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辽DM39**号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夏某某所驾驶的辽DM39**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高兴泉审判员  张颜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