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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初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975号原告贾某某,女,生于1991年9月8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杜效良,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某,男,生于1987年6月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某承担150元,剩余150元退回原告贾某某。审判员  张宏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