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4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航与陈巧,黄秀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航,黄秀容,陈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984号原告:唐航,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刘挺,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秀容,女,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陈巧,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航诉被告黄秀容、陈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秀容、陈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航撤回对被告黄秀容、陈巧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唐航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