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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4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航与陈巧,黄秀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航,黄秀容,陈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984号原告:唐航,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刘挺,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秀容,女,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陈巧,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航诉被告黄秀容、陈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秀容、陈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航撤回对被告黄秀容、陈巧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唐航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