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商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景焕与桑士坤、谢红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焕,桑士坤,谢红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542号原告:刘景焕,男,农民。被告:桑士坤,男,农民。被告:谢红燕,女,农民。系被告桑士坤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焕与被告桑士坤、谢红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景焕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景焕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刘景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刘景焕承担。审判员 李本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