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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崔华娟诉王庆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华娟,王庆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043号原告:崔华娟,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楚店镇。娘家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庆伟,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楚店镇。本院受理原告崔华娟诉被告王庆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公告送达,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雪杰审 判 员  邓建国人民陪审员  路中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