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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郝天宇与邵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天宇,邵祥,冯殿福,冯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郝天宇,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邵祥,现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冯殿福,现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冯喜,男,1977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巴彦县龙泉镇仁和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天宇与被执行人邵祥、冯殿福、冯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及财产均在巴彦县龙泉镇,此案已委托巴彦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彦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东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