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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陈某,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潘某某,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邓牧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