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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7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北京市惠佳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申请执行孙良盛红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0755-2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惠佳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孙良,盛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755-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惠佳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汪长舟,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良。被执行人:盛红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惠佳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良、盛红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孙良、盛红梅名下的银行、国土、工商、房产进行了查询,对银行、国土、工商均未查获财产,对孙良名下位于合肥市太湖东路111号新里海顿公馆三期C-2幢3104室房产(产权证号:合包1500538**号)进行了查封,但该房产现不宜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韩 敏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