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开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单明、单学仁、卡得(抚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明,单学仁,卡得(抚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开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李石主街阳光丽景小区。法定代表人:巴恩栋,行长。被告:单明,男,汉族,住抚顺县峡河乡峡河村。被告:单学仁,男,汉族,住抚顺县峡河乡台堡村。被告:卡得(抚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李石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单明、单学仁、卡得(抚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管辖错误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55元(原告已预交24127元),退还原告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宏凯人民陪审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张博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