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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刑一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振林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刑一���字第43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振林,农民。2010年5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1年12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0月17日被武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在审理期间因被告人王振林经传唤不能到庭,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2012年12月10日武城县人民法院中止审理。2012年11月5日武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5年4月29日被抓获归案。现羁押于武城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秀鸿、刘延国,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振林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撤销武城县人民法院(2010)武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振林判处的缓刑部分;被告人王振林犯交通肇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振林不服,以“没有逃跑,应认定为自首,量刑重”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12)武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铎审判员  李进生审判员  高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姝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