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刁希全与被执行人李少峰、杜俊玮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刁希全,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李少峰,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杜俊玮,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包头市青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29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刁希全与被执行人李少峰、杜俊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刁希全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2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