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5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付懿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5787号罪犯付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作出(2011)温瓯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付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5年7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付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付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但罪犯付懿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暴力犯。执行机关对罪犯付懿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懿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