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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峰诉被告李晶晶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刘峰,男。被告李晶晶,女。原告刘峰与被告李晶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峰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订婚,2008年12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从2012年3月开始,不知何故,被告经常三天两头往外跑,不履行家庭义务,为此原告曾多次外出寻找,2013年私自离家出走后,至今再未回家,现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于2009年5月18日生二个孩子,女孩刘雨璐,男孩刘雨恒,现上幼儿园。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二个小孩由原告抚养。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结婚证,以证明原、被告的合法婚姻关系。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订婚,2008年12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从2012年3月开始,被告时常外出,不履行家庭义务,为此原告曾多次外出寻找,2013年被告私自离家出走后,至今再未回家。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于2009年5月18日生二个孩子,女孩刘雨璐,男孩刘雨恒,现上幼儿园。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二个小孩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负担两个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本院认为,原、被告李晶晶结婚多年,生有二个孩子,本应和睦相处,共同维持家庭生活,抚养、教育子女,但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从2013年被告私自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不履行家庭义务,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婚生子女刘雨璐、刘雨恒,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随原告生活,且原告有固定工资收入,婚生二个孩子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原告请求抚养二个孩子,并自愿负担孩子们的生活费、教育费,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刘峰与被告李晶晶离婚。二、婚生子刘雨璐、刘雨恒由原告抚养,其生活费、教育费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志耀审 判 员  高兴银人民陪审员  张亚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雨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