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居刑初字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国军、张拥军、唐进、黎刘荣破坏电力设备、盗窃、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军,唐进,张拥军,黎刘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居刑初字58号公诉机关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军,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2006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4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唐进,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2014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拥军,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2014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该局逮捕,2015年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同月13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被告人黎刘荣,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2001年6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遂宁市原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06年3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以遂安检公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唐进、张拥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黎刘荣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微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军、唐进、张拥军、黎刘荣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张国军分别伙同张拥军、唐进、彭某某(另案处理),在遂宁市安居区会龙镇花亭村、遂宁市安居区聚贤镇文理村、遂宁市船山区西宁乡福光庙村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内的铜芯线。2014年8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国军分别伙同张拥军、唐进、黎刘荣、彭某某(另案处理),在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磨沟村、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大堰村、遂宁市船山区西宁乡福光庙村、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歇马庙村、遂宁市大英县回马镇黄石盘电灌站盗窃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经遂宁市安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内铜芯线价值共计人民币12810元。被告人张国军明知他人系吸毒人员,仍于2014年5月至11月,多次容留张拥军、唐进、黎刘荣、彭某某等人在其租住的遂宁市船山区上林美景46号房屋内吸食毒品。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国军及其他吸毒人员在该房屋内被挡获。经依法对被告人张国军及其他吸毒人员尿液样本进行检验,其结果均呈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国军、张拥军、唐进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国军、唐进、张拥军、黎刘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国军明知他人系吸毒人员,仍为其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国军、张拥军、唐进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黎刘荣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国军、唐进、张拥军、黎刘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国军、唐进、张拥军、黎刘荣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唐进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拥军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黎刘荣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张国军、唐进、张拥军分别伙同彭某某(已另案处理),在遂宁市安居区会龙镇花亭村、遂宁市安居区聚贤镇文理村、遂宁市船山区西宁乡福光庙村,由张国军、唐进、张拥军实施盗窃,彭某某望风放哨,共同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内的铜芯线。销赃后,三被告人分得大量赃款。2014年8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国军、张拥军、唐进、黎刘荣分别伙同彭某某(已另案处理),在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磨沟村、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大堰村、遂宁市船山区西宁乡福光庙村、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歇马庙村、遂宁市大英县回马镇黄石盘电灌站,由被告人张国军、唐进、黎刘荣实施盗窃,被告人彭某某望风放哨,共同盗窃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经遂宁市安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内铜芯线价值共计人民币12810元。其中被告人张国军盗窃作案5次,参与盗窃价值12810元;被告人唐进盗窃作案3次,参与盗窃价值7700元;被告人张拥军盗窃作案2次,参与盗窃价值5425元;被告人黎刘荣盗窃作案1次,参与盗窃价值2730元。2014年11月14日12时公安机关在张国军家将其抓获,从其身上收缴赃款400元,在其住所起获作案工具摩托车及扳手、钳子、刀片;从黎刘荣身上收缴赃款600元,在张国军住所起获黎刘荣的作案工具摩托车及扳手、钳子。被告人张国军明知他人系吸毒人员,仍于2014年5月至11月,多次容留张拥军、唐进、黎刘荣、彭某某等人在其租住的遂宁市船山区上林美景46号房屋内吸食毒品。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国军及其他吸毒人员在该房屋内被挡获。经依法对被告人张国军及其他吸毒人员尿液样本进行检验,其结果均呈阳性。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扳手、钳子、刀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横山供电所对会龙花亭村2社被盗变压器证明、西宁乡福光庙村村委会被盗变压器证明、安居供电所对聚贤镇文里村1、5社被盗变压器的说明、横山磨沟村村委会被盗变压器证明、琪奥防水装饰有限公司杜某某对被盗变压器的说明、遂宁市河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证明管理的S9-160KVA型变压器被盗、大英县回马农机服务中心被盗变压器证明、广德街道办事处月山村村委会被盗变压器证明、同案人彭某某供述、被害人蒋某某、王某某、叶某某、林某某、吴某某、庞某某、夏某某、黎某某、周某某陈述、被告人张国军、唐进、张拥军、黎刘荣供述、遂宁市安居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共同作案人之间的相互辨认、被告人张国军、唐进、张拥军、黎刘荣对作案地点的指认、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挡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赃物去向说明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军、唐进、张拥军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张国军、唐进、张拥军、黎刘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私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国军明知他人系吸毒人员,仍为其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国军、唐进、张拥军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国军、唐进、张拥军、黎刘荣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应当从重处罚;彭某某(已另案处理)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黎刘荣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国军、唐进、张拥军、黎刘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军、黎刘荣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国军、唐进、张拥军、黎刘荣实施破坏性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国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唐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3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拥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已羁押的2959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121月13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黎刘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供犯罪所用的摩托车2辆、扳手3个、钳子2个、刀片1个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俊人民陪审员  邓方清人民陪审员  朱道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七日书 记 员  彭 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