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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法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张广宝与宋富国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宋富国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予以终结(2015)夏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奎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希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