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法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张广宝与宋富国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宋富国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予以终结(2015)夏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奎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希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