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德执民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信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奚永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信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奚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信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毅。被执行人奚永平。申请执行人浙江信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奚永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浙长证字第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23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有52390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53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鲍林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