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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执民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方学军与何菊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学军,何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松执民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方学军。被执行人:何菊香。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松调确字第21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5年7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0000.00元。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松执民字第7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证号码:××。被执行人何菊香,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松阳县玉岩镇支木村对坑村5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方学军与何菊香(2015)丽松执民字第781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2013)丽松调确字第00217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贵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