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立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石立臣、石立峰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强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立臣,石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立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立臣,男,197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立峰,男,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上诉人石立臣、石立峰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长高开民立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石立臣、石立峰称:二上诉人与石天禄为父子关系。石天禄为没有返城的下乡知识青年。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1984年217号、1986年169号文件精神,已婚知青子女要与农民同样对待,老知青子女应该是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请求撤销(2015)长高开民立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判定二上诉人是富强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立臣、石立峰是否属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强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由其所在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其请求事项属村民自治范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明歧审判员 周更男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惠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