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督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曾丹与长沙市空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丹,长沙市空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督字第00008号申请人曾丹,女,1992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长沙市空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518号。法定代表人李国菊。本院受理申请人曾丹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6月15日发出(2015)天民督字第8号,限令被申请人长沙市空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由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天民督字第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曾丹承担。审 判 员 周卫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思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